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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秘辛25 想問新北保大督察組一個問題: 督導勤務,能否別只盯著外勤中隊? 勤務大樓的內勤同仁,早上上班時間也常看到有人打卡後出去買早餐,這算早退嗎?既然督導的目的就是維持勤務紀律,那是不是也應該把內勤納入同樣標準的督導,而不是外勤被嚴格要求,內勤卻變成另一套標準?另外,也好好督一下大座司機,不要只會督一般員警,跑最兇的卻不用調分局嗎? 🎯督導如果是為了紀律,就應該督導制度,而不是只督導某一群人 #新北保大 #督導勤務別只盯外勤 #勤務紀律應該內外一把尺 #到底是督勤務還是只督外勤
Publicado en: 26 de agosto de 2026 a las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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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秘辛24 警察篡改紅單被滅團》 台中地檢署近期對台中警方「白單轉紅單」的風紀弊案展開了第二波大動作清查。 繼前年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爆發集體改單圖利案(共31人被起訴)後,2026年8月檢調再次出手,突擊搜索了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等10個地方。大墩所的陳姓員警因為涉嫌收受人情關說、篡改罰單,已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另外還有10名員警分別以5萬到8萬元交保候傳。 長期以來「警察對外搧腹肚邊拿取不法財物,四處打獵討酒喝討東西文化」和「人情關說放水」,一針見血地道出了警察風紀長年累積的陋習。 以下為您詳細剖析這兩起重創台中警界形象的「紅白單」大案: 什麼是「白單換紅單」? 這是一種利用職務之便替人「省錢」的違法手段: 白單(逕行舉發單):警察看到違規停車但車主不在場時,夾在雨刷上的通知單。這種違規通常罰得比較重(例如:並排停車、一般違停罰 600 至 2400 元)。 紅單(正式罰單):員警涉嫌在事後把白單抽走,不把資料輸入電腦,反而改開一張金額比較低、情節比較輕的紅單(例如:改開成金額較低的臨時停車,甚至改成「勸導」)。 違法代價: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偽造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和《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最輕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台中兩大派出所淪陷被一鍋端滅團 涉案單位案情概述 目前處理進度 第六分局 西屯派出所 李姓巡佐等人長年接受「警友會」成員、地方親友的請託,將並排停車等重罰白單改開為低罰紅單。 檢方已分兩波起訴涉案 31 名官警,許多人因此被迫離開警職,目前由法院審理中。 第四分局 大墩派出所 被查出在 2019 年至 2021 年間,陳姓員警等人同樣因為地方大老或人情請託,利用不實記載銷單。 2026年8月17日檢調搜索,陳姓員警遭羈押禁見,其餘10名員警交保候傳。 目前還有未爆彈未落網做壊事的天兵鳥兒,正在想盡一切辦法來逃避法律制裁。 這些人敗在一個「貪」字,聽從幹部說不要緊不會出事,這只是警察的行政裁量權,假如不服從不配合年底就拿不到考績甲等,所以基層警察才敢大膽配合警界敗類一起冒險做案。 未爆彈的共犯結構 這些害群之馬平常穿著制服在轄區內「打獵」接受招待、拿茶葉水果物品,拿人手短、吃人嘴軟的結果,就是拿國家的公權力來做私人公關。 只要有一次「憨鳥」憨憨對人去陪墓對紅單放水,還是篡改公文書在公文系統上就會留下永久的數位足跡。這次大墩所會被查出來,就是因為警政署與檢調單位往回追查數年前的交通取締歷史紀錄,利用大數據交叉比對才抓出內鬼。 目前警政署與地檢署皆強調「不掩飾、不庇縱」,後續將持續清查是否還有派出所或其他單位的幹部涉入這條人情關說鏈。 在數位時代,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曾經也有車禍處理小組幹部篡改資料而東窗事發,這些曾經誇下海口對外宣稱「報我名字就不會被開單」的帶頭壞份子,第一線的基層警察們,記得遇上這種報幹部或同仁名號的人違規,心腸一定不要軟,依法把違規事實開去下,才不會心驚膽跳渡日子。 接下來那些目前還沒有落網的鳥兒,真的只能看家中祖墳有沒有冒青煙了。 最後建議法務部、警政署、廉政署弄個曾經有做過白單換紅單,還是民眾交通違規抽單的警察同仁「自首概往不究專案」,不然真的全台地檢署、廉政署認真查下去,警專學校每年招生人數,都來不及補滿就被有關單位抓去,導致警察的耗損率損失極大。 #警察風紀 #交通執法 #白單紅單 #依法行政 #拒絕關說
Publicado en: 20 de agosto de 2026 a las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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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秘辛23 都市地區車位一位難求,警察長官幹部的私車可以佔用公家停車場,警員的私車不能停放在公家停車場。 假如私車為的省錢,佔用公家停車場若有違法,盼望廉政署來個全國大掃蕩一鍋端。 警察長官將「私家車」長期占用警察機關(如分局、交大、保大)專供巡邏車或公務車停放的內部地下停車場,確實屬於違法行為。 這種假公濟私的「揩油」行為,主要觸犯以下法令與內部行政規定: 1. 刑事責任:涉犯《刑法》公務員背信罪與詐欺得利罪 公務機關的內部停車場屬於公有財產,其規劃有特定公務用途(如維持警界維安、緊急出車空間)。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刑法》第134條、第342條):長官身為公務員,本應為機關管理、維護公有財產,卻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將私家車停在公務車位,圖謀個人免除外面停車費的不法利益,導致公家財產與公務運作遭受損害。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罪(《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如果該地下停車場平時有管制(例如需要刷公務感應卡、或有警衛看守),長官卻利用職權或誤導管理同仁,讓自己的私家車免費入場停放,藉此獲得「免付停車費」的不法利益,就會涉犯詐欺得利罪。 2. 貪污圖利罪的認定(視案情而定) 利用職權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如果長官明知違反規定,仍利用指揮監督基層同仁的權力,強行要求部屬將車位留給自己的私家車,進而獲得免付停車費的利益,在司法實務上是有可能被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移送法辦並起訴的。 3. 行政與紀律責任:違反公務員義務 除了刑事責任外,這類行為在行政紀律上完全站不住腳: 《公務員服務法》:違反第6條「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實清廉」以及第20條「公務員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規定。 內部管理要點:各警察機關都訂有《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規定》,明確規範公務車位限於公務車停放。私車強佔屬於嚴重的行政違失,經查證屬實(例如內部檢舉、政風調查),會被移送紀律程序並處以申誡、記過或巨額罰款處分。 如何反制與檢舉? 遇到這種不公義的狀況,您可以透過以下幾種高成功率管道進行內部或外部舉報,讓「揩油」的長官無所遁形: 向「政風室」或「廉政署」檢舉:這是最直接且最具威脅性的管道。只要提供車牌號碼、佔用時間與具體地點的證據(如拍照、錄影),政風單位基於廉政防貪指引,必須開案調查。 利用「內政部警政署長民意信箱」:跳過地方分局的層層包庇,直接由中央警政署交辦下來,基於社會觀感與紀律,基層機關必須限期回覆處置進度。 #公務車位 #廉政政風 #把公有資源當私人福利 #公家停車位不是長官私人車庫
Publicado en: 19 de agosto de 2026 a las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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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秘辛22 不做不該做的事,不要把檢察官、法官當成大壯傻瓜! 警察如果您還有在做違法的事,請踩煞車。 近來警察拔問題車牌放車與拖延不回覆法院公文的事件,涉案人員與其主管在中華民國刑法上面臨非常嚴重的刑事責任。 以下拆解這兩類行為在法律上可能構成的罪名 一、 狀況 1:查獲假車牌卻吃案、縱放、偽造職務報告、迅速退休。 這類基層警察為了圖方便或受人關說,私吞證據並串通主管護航的行為,會觸犯以下罪名: 基層警察(涉案人)涉及的刑責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 213 條):明知是假車牌,案發後卻再補開舉發單、職務報告等公文書上,故意捏造假事實(三分真七分假)。可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湮滅證據罪(刑法第 165 條、第 134 條加重):把扣案的假車牌藏在抽屜或私下湮滅,屬於湮滅他人刑事證據。公務員利用職務犯此罪,依法要加重刑期二分之一,最重可判 3 年 9 個月。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 縱放人犯):如果放車、不移送的背後牽涉到幫特定人「省麻煩」或有關說,可能構成圖利罪;若明知對方涉犯偽造特種文書罪卻故意放走,亦可能涉及縱放人犯罪。 警察長官(上包下包)涉及的刑責 長官明知部屬出包,卻不依法移送政風、督察或地檢署,還加速批准其退休、涉嫌集體包庇。 公務員包庇、縱放或滅證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如果長官明知報告是假的還簽核、幫忙隱瞞,會被認定與基層警察有「犯意聯絡」,直接改列為共同正犯,承受一樣的刑責。 瀆職罪(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身為主管卻故意不作為,廢弛監督及廢弛依法移送的職務,導致犯罪證據差點流失、涉案人領走退休金。 二、 狀況 2:法院發文要求回覆,警察故意拖延、不理不睬還在想辦法企圖影響法院。 法院連續發公函(公文)要求警察交代或回覆特定案件資訊,警察卻採用「拖延戰術」不理會,屬於公然對抗司法。 涉案警察與長官涉及的刑責 妨害司法公正、湮滅隱匿證據罪(刑法第 165 條):如果法院要求回覆、交出的內容,是有關他人刑事案件的重要關鍵證據,而警察卻故意拖延、隱匿不報,企圖讓案件查不下去,這同樣會構成隱匿刑事證據罪。 公務員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故意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妨害法官、檢察官依法執行審判與偵查的職務。 行政與懲戒處分(非刑責,但會拔官):法院可以直接發函給該警察局的「長官之長官」(例如內政部警政署或監察院),以抗拒司法調查、情節重大為由,對該單位主管進行行政懲處、記大過,甚至移送懲戒法院進行「免職」或「停職」處分。 三、 總結:想靠退休逃避?法律沒那麼簡單! 就如同台中西屯所白單換紅單事件,法律是講求公平的。就算長官在行政程序上火速核准涉案人退休,但刑事起訴與審判並不會因為「退休」而停止。 一旦檢察官與法院展現鐵腕 追回退休金:只要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公務員在職期間犯貪污或瀆職罪,事後被判刑確定,其已領的退休金會被全部或部分追繳回來。 長官一併辦:檢察官只要查出長官在職務報告上「明知涉案卻放水簽核」,長官自己就會變成涉嫌偽造文書與滅證罪的被告,同樣面臨被停職、判刑的下場。 #警察也要守法 #警察執法 #警察權利與義務 #法治教育 #公務員法律責任
Publicado en: 18 de agosto de 2026 a las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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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秘辛21 最新插播》 截至目前,近10年來警察舉槍自戕已有52人。 交通分隊傳槍響! 警頭受傷倒地「明顯死亡」未送醫。 為何舉槍自戕,警方正在釐清中。 快訊/北市中山警分局交通分隊傳槍響!警頭受傷倒地「明顯死亡」未送醫 記者 陳弘逸 台北報導 2026/08/14 08:06:00 三立新聞網 台北市中山警分局位於長安西路中山市場旁的交通分隊今天(14日)上午驚傳槍響,員警查看,發現36歲的王姓男警倒地,頭部留有槍傷,救護人員獲報到場,確認人已明顯死亡,未送醫,詳細案情及原因,仍待釐清。 #警察職場安全 #警察勤務制度 #基層員警心聲 #警察權益 #同仁關懷 #職場壓力 🛑請記得幫【警察之聲】分享、按讚加追蹤,也歡迎來信或影片投稿🙏
Publicado en: 14 de agosto de 2026 a las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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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do en: 10 de agosto de 2026 a las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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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秘辛19 在警察機關裡,有些工作不像抓嫌犯那樣轟轟烈烈,也沒有新聞鏡頭追著拍。 但是,有些人每天默默守護著同仁的安全。 車輛、裝備管理,就是其中之一。 曾經有一名基層員警,負責派出所巡邏車輛及裝備保管業務。 每年一次的裝備檢查,對他而言,不只是例行公事,而是一場精神壓力大考驗。 因為他知道: 「一台車、一套裝備,出了問題,最後承擔的是第一線執勤員警。」 那一年,他負責兩輛巡邏車。 檢查時發現輪胎磨損,他沒有選擇最低價格處理,而是提出更換較高性能輪胎。 原因很簡單:巡邏車不是私人轎車。它每天24小時運轉。 追捕嫌犯、深夜巡邏、雨天趕赴事故現場,每一次急煞、每一次轉彎,都可能關係到員警生命安全。 他自己曾因為好輪胎,在危急時刻成功煞停,避免了一場事故。 所以他認為: 「好的輪胎,不是浪費公帑,而是給執勤同仁多一層保命保障。」 當時更換的輪胎,每條差額不到一千元。 修車廠也認同他的想法,願意再三折扣。 甚至有人笑說:「折扣折到快骨折了。」 可是,事情沒有那麼順利。 報修單送上去後,卻遭到退回。 理由是成本增加。那一刻,他很無奈。 明明想提升安全,卻被認為是在增加麻煩。 最後,他甚至一度想自己吸收費用。 後來,所長知道事情經過,不忍心讓員警自行負擔。 經協調後,由警友站支持支出。 這批巡邏車,也換上了當時少數高規格的輪胎。 不是為了炫耀。 而是希望:每一次同仁出勤,都能平安回來。 多年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大家關注。 花蓮曾發生員警解送人犯途中,因天候不佳、路面濕滑,巡邏車失控撞擊事故,造成嚴重傷亡。 許多人開始討論: 「警車的維護、安全配備,是否真的受到足夠重視?」 其實,很多事故發生前,都有人提醒過。 只是很多時候,提出問題的人,反而最容易被嫌麻煩。 回想過去,在某分局服務期間,這名員警也曾因業務要求嚴格、堅持標準,而承受不少壓力。 面對裝備檢查、行政要求,有時甚至感受到不被理解。 多年後,聽聞當年承辦人的消息,心中百感交集。 人生無常。職場上的權力、態度,都只是短暫。 真正留下來的,是我們曾經如何對待別人。 警察工作不是只有抓壞人。 有時候,一條輪胎、一顆螺絲、一份維修紀錄,都可能決定一名員警能不能安全回家。 希望未來警察制度能多一點理解。 少一點刁難。 讓願意把事情做好的人,不必孤軍奮戰。 #巡邏車安全 #警察裝備管理 #職場霸凌反思 #警察勤務安全 #第一線員警
Publicado en: 9 de agosto de 2026 a las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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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秘辛18 警察肩負治安維護與重大活動勤務,但基層員警也是依法受保障的公務人員。遇到城鎮韌性防空演習、災害應變或臨時勤務,休假人員被召回執勤,勤務增加可以理解,但「付出勞務卻沒有合理補償」容易造成基層士氣受損... #高雄市 #警察權益 #基層員警心聲 #加班費不能消失 #城鎮韌性防空演習 🛑請記得幫【警察之聲】分享、按讚加追蹤,也歡迎來信或影片投稿🙏
Publicado en: 9 de agosto de 2026 a las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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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秘辛17 當過警察的都知道,警察的長官要請假隨時可以請,比如說基層派出所所長臨時要去轄區或跨區當不分區所長喝酒當酒國英雄,勤務隨時可以自己動手改來又改去。 但是基層警員要請個假,長官好像靠北靠母擺著臭臉不準假。 警察的每一天勤務,少的一個人治安也不會變好,轄區內的交通事故、人民糾紛、殺人、詐欺、毒品、酒駕的案件也不會變少或增加。 而派出所長官不準假,基層警員要去找分局長來裁定,長官就恐嚇警員說你越級報告,警察的請假事項規定中有這條越級報告嗎? 沒有越級報告這一回事 警察請假制度中沒有「越級報告」違規這回事,這只是長官用來壓制基層的威權話術。 公務人員請假本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分局長或直屬主官本就有最終核定與指揮監督權,基層向權責長官反映並無不法。警察請假與管理亂象無明文限制:各項警察人事與請假法規中,從未規定不能向分局長或上級反映未獲准的假單。 裁量權濫用:部分基層主管常以「影響勤業務」或「觀感不佳」為由刁難,實屬行政裁量過當。 內規大於法:長官常以內部管理或「倫理」之名行威權恐嚇之實,缺乏法源依據。 再重複一次 警察的請假事項與權益保障法規中,絕對沒有「找分局長裁定請假屬於越級報告」這條懲處規定。 警察請假本質上屬於行政程序與權利主張。當派出所長官(第一層主管)因非正當理由刁難、拒絕准假時,員警向上級機關或分局長(第二層主管)反映並尋求救濟,在法理與實務上都不構成違紀的「越級報告」。 以下為您詳細拆解法規依據與實務運作邏輯: 一、 警察請假的法規依據與准駁權限 警察人員的請假是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及內政部警政署訂定的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 法規本意: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明定,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等,機關不得拒絕。 裁量權限制:雖然事假、休假需考量「機關業務與勤務運作」,但長官必須秉持公正、比例原則來審核,不能無正當理由、單憑個人情緒或「擺臭臉」惡意不准假。 二、 為什麼找分局長不是「越級報告」? 派出所(勤務執行機構)是警察分局(勤務規劃監督機構)的下屬單位。 內政部主管法規規定: 分局長才是真正的「機關首長」:派出所所長在編制上屬於「內部單位主管」,並非獨立的機關首長。不論是請假假單的最終核定,或是員警對勤務安排有爭議,地區警察分局長才是擁有最終法定准駁權與監督權的「機關主管長官」。 正常的申訴與救濟程序:當第一線主管(所長)有管理不當、濫用權力或處事不當的情形時,基層員警依法向分局督察組或分局長反映,屬於合法的權利救濟管道。這在行政程序上叫做「逐級陳情」或「申訴」,並不屬於違反指揮鏈的越級行為。 三、 什麼才叫做警察規範中的「越級報告」? 在警察紀律與獎懲規定中(如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確實強調指揮監督系統與報告紀律。但它處罰的「越級報告」通常是指以下情境: 重大刑案或危安事件:發生重大槍擊、殺人、治安突發事件時,未先通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而直接打給警政署長或政治首長報告,導致基層指揮系統混亂。 業務公文直接呈送頂頭機關:跳過分局、警察局,直接將基層公文投遞到內政部或警政署。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關個人權益的「請假爭議、職場霸凌、權力濫用」,向分局長或督察組投訴、求助,完全不適用上述職務上的越級報告懲處。 四、 面對所長恐嚇不准假,基層員警該如何應對? 如果所長以「越級報告」恐嚇您,或堅持不准合法的假,建議採取以下自保與救濟步驟: 留下完整紀錄:請假務必在電子差勤系統或書面假單上留下申請紀錄,避免口頭請假被長官事後誣賴為「曠職」。 要求敘明理由:若長官不准假,要求其在系統或假單上具體寫明不予准假的事由(例如:因何種重大專案警力不足),不能只簽「不准」二字。 向分局督察組申訴:如果懷疑長官有「刁難基層,自己卻隨意改班喝酒搞公關」的情形,可檢具相關勤務班表與事證,向分局督察組檢舉其「勤務編排不公」或「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但是 一般向警察内部檢舉不是被吃案,就是官官相護當做没看見,長官還反過來用各種霸凌方式追殺你。 最好的方式就是把長官做壊事,比如:偽造文書、不是自己查獲的案件在刑案移送單掛名、偷報超勤津貼、收受不當饋贈、包庇、縱放不開紅單.....等等人事時地物證物影片去廉政署做A 1檢舉,才會成功為警界除害這種三代沒做官,這代做最大的鳥官。 任何警察犯罪的事證千萬別向長官檢舉,那是自己在找死路走。 利用內部救濟管道:若因請假遭到不當懲處或權益受損,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起「申訴、再申訴」,由第三方客觀介入審查。 但是這種內部救濟管道是放屁再放屁的官話。 #警察勤務管理 #基層員警心聲 #警察權益保障 #依法行政 #請假制度改革 #警察人事制度 #職場霸凌防治
Publicado en: 8 de agosto de 2026 a las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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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秘辛16 國民督察的必要性? 還是往常,仍然未審先判,關於屏東民族派出所有勤務編排還有言語羞辱霸凌的問題,3個月的審查還沒到就有答案了嗎? 議員不是警察,不可能清楚警察的職場生態,很多場域是怎麼流動?影響力的推演,議員不可能知道的。譬如議員會知道,臨時勤務怎麼認定?是否有臨時勤務的必要性?如果為了防範死亡車禍,把員警排站路口好幾個小時,這樣的臨時勤務,合理嗎?符合比例原則嗎? 上級不會親自問下級真實情況,都是聽督察組長或是上級長官們的一面之詞,首先,警察就沒有心理相關的洞察訓練,更遑論自己本身私人問題可能也不少,是否收賄家暴性騷都不得而知,怎麼可能可以完全採信? 再來,身為警察累積的辦案經驗,怎麼可能面對基層就突然失去?但對於職務卻游刃有餘?可見是注意力的選擇性處理的問題。 既然議員限於文化理解也很難幫得上忙,法規也人治於上,各說各話,不如讓第三方的國民督察來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是不是這樣可以挪去機關的自說自話,給個過勞而死的警察們一個合理的交代,還給他們敘事權,這才是個健康的社會,而不是個為了名利而剝削他人玩手段的文化基底,這可以延伸到什麼呢? 舉凡婆媳問題?夫妻問題?職場問題? 都有答案了。 #屏東市民族派出所 #國民督察 #警察勤務 #職場霸凌 #基層警察 #行政透明 #第三方監督 🛑請記得幫【警察之聲】分享、按讚加追蹤,也歡迎來信或影片投稿🙏
Publicado en: 6 de agosto de 2026 a las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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