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鑒於先前黑建被祖(封鎖)的常態
導致同學們以及校友們優文無法長久保存
所以將頒布板規嚴格執行

👉初版板規內容如下:

❌⑴匿名板為不散播個資為原則,必要時請自行馬賽克,忘記時審文也會幫忙

✅⑵歡迎同學利用板上資源宣傳校務、社團、活動等資訊,必要時可以私訊能就盡量幫忙(不限於建中校內,八校、友校也歡迎利用)
⚠️2-1 - 有任何自主學習的表單會以限時動態宣傳比較久一點,如果表單達到目標的話可以私訊告知

❌⑶文章涉及「腥羶色、暴力、未成年」請自重,表達的方式有很多種,都讀到建中了請發揮你的詞彙量,不要讓人有審查的空間,尤其一篇文會害這個黑建泡湯,發文時一定會嚴格審查

✅⑷八校的同學們可以加入 Instagram 的八校社群,跨校活動宣傳可以有更多觸及 https://www.instagram.com/8schoolsunionconfession?igsh=MTB4NTJoc3F5bnNvcA%3D%3D&utm_source=qr

✅⑸板規有任何疑慮歡迎在下方留言提出,不管是需要補充說明或者哪裡需要修正的

❌⑹網路環境不可控,希望大家在發言時謹慎,尤其在個人行為會影響他人的情況下

✅⑺假如投稿連結掛掉無法使用時,有替代投稿網站:https://justfbpost.com/page/112706341814262

❌⑻🚫禁止投稿政治「複製文章」,即一字不漏地複製貼上以防成為散佈假消息的溫床,如加上個人意見、觀點、看法不在此限。
2024 5/19 增修條文

Asegúrese de que su envío cumpla con los estándares de la comunidad de Facebook

Caracteres: 0/10000

Puede agregar hasta 5 imágenes Ayuda...

Su envío a 台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告白黑特 es anónimo, tanto para los moderadores de la página como para CrushNinja. Para obtener más información sobre cómo protegemos su privacidad, lea nuestro Política de Privacidad.

¿Quiere denunciar un envío publicado?

¡Administre sus propias páginas de Facebook con CrushNinja!

Envíos recientes
Haga clic en uno o más envíos a continuación para etiquetarlos en su envío.
Profile picture for 台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告白黑特
#實小附中告白黑特2395 八校 Discord : https://discord.gg/WwsUyqTfdE 評憲章法庭釋字第14號解釋 本文僅係對本號解釋進行學理上之評釋,憲章法庭釋字第14號解釋仍屬有效,合先敘明。 壹、程序部分 一、聲請人一之聲請程序不合規定,應不受理 (一)聲請類型錯置 按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下稱評職法)第21條,班級代表五人以上,固得就「本班聯會法規範有牴觸上位階法規範或相互牴觸者」,聲請憲章法庭為章憲訴訟。該規定所設之聲請制度,係抽象法規範審查,其目的在於排除法規範間之位階或規範衝突,而非作為解決具體運作爭議或預期制度影響之一般救濟途徑。 查評職法之體系,第8條規範憲章法庭審理:一、法規範憲章審查。二、作為憲章審查。三、裁判憲章審查。四、審判主席、副主席彈劾案件。顯見立法者有意使評議委員會應依不同之聲請而做出不同類型之裁判。 本案聲請人一所提出之論述,雖形式上指摘班代大會組織法(下稱組織法)第14條第2項與憲章第28條間之牴觸,惟觀其主要論證重心,實質上集中於延任制度於寒暑假期間之實際運作、代表性不足、議事正當性受影響,以及會員權益可能受侵害云云。 此等主張,已逾越單純法規範合憲性之抽象審查範圍,而係針對特定制度運作情境之評價與政策衡量,性質上更近於「作為或不作為之爭議案件」或立法適當性之討論,應依評職法第6章第4節提出裁判憲章審查。 聲請人未依其實質爭點選擇相應之程序類型,而逕以法規範憲章審查之形式提出,屬聲請類型之錯置,評職法難謂與第21條所設制度之規範目的相合。 (二)欠缺即時且具體之規範適用關聯 憲章法庭之法規範審查,雖不以具體案件為必要,但仍須存在規範適用之現實關聯,以避免淪為抽象諮詢或預防性審查。查本案,聲請人一並未具體指明組織法第14條第2項已實際適用於何一屆班級代表、亦未說明該延任已確定發生,抑或僅係基於未來可能發生之推測而提出聲請。憲章法庭受理此類基於未來推測之聲請,無異於將司法權變為立法機關之「諮詢委員會」,不僅違背司法謙抑,更嚴重干預立法形成空間。 (三)聲請狀之程序要件未盡明確 依訴訟典第3-1-4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及「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然聲請人一之聲請,雖列舉大量價值性與制度性論述,然就聲請標的之具體範圍,未清楚區分是否係僅針對第14條第2項,抑或連同第1項一併爭執,亦未說明「特殊事由」之規範是否主張全部無效,或僅限於延任期間跨學期之情形。此種聲請內容之模糊,顯已影響審查客體之特定性,難認已達「足資辨明聲請標的與聲請事項」之程度。 二、評議委員聲請更行審判之程序不合法 (一)現行法制下,評議委員聲請更行審判之制度已不存在 聲請人二主張其得依訴訟典第1-2-8條第6項之規定,向憲章法庭聲請更行審判。然此一主張,於現行法制下,尚有最為根本之法律位階違反問題,即其適用規範之順序與位階,已明顯牴觸訴訟典自身所明定之基本規範適用原則。 首按評職法第65條,訴訟程序規定不足之部份,法院組成准用行政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憲章法庭准用我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行政法庭准用我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又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據上論結,評議流程自應參照我國大法官歷來之見解。 再按訴訟典之位階本屬命令,其第1-1-1條明文規定:「於本會憲章有規範之事項,應從其規範;其無規範者,從法律規範;再無規範者,始從本典之規範。」又按釋字第530號解釋,法官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是訴訟典於建國中學之法制體系中,僅具補充性、次位性之地位,其適用之前提,須以憲章及法律均未就該事項為規範為限。凡憲章或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自不得以訴訟典之規定加以變更或補充。 查現行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6章第2節,原關於「評議委員聲請法規範憲章審查」之第23條、第24條,業經明文刪除,顯示立法者已就「評議委員是否得作為獨立聲請主體」一事,作成明確且具排他性之立法決定,即不再賦予評議委員此一聲請權限。 在此情形下,聲請人二仍意圖援引訴訟典中之規定,主張評議委員得聲請更行審判,無異於以位階較低、僅具程序補充性質之訴訟典,對抗或架空位階較高之評職法明文刪除之規範結果,顯有違訴訟典第1-1-1條所確立之規範適用順序,亦破壞憲章第44條所欲維繫之法位階秩序。 況審理案件之規程,由評議委員會定之,評職法第66條定有明文,是訴訟典僅得規範評議委員會審理流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而不得越權規定發動流程之聲請主體。 故評議委員聲請制度已經法律明文刪除之現況下,其自不得作為聲請權限之獨立法源。聲請人二以此作為聲請更行審判之依據,於法律位階與規範適用順序上均屬不合,程序上即應不受理。 (二)司法權僅在二種情況下適合填補評職法漏洞 又縱認班代大會刪除係屬立法者之疏失,亦不得逕以命令而為補充之規定。蓋就司法程序規範之制定權而言,其本即涉及憲政分權之高度敏感領域,非得恣意以司法造法方式介入。 綜合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既有解釋所揭示之憲政原則,司法權僅在兩種情況下,始得有限度地填補程序法之不足:其一,係當循憲法意旨即可推導出某一必要之程序規範,而法律偏偏付之闕如,致憲法所保障之司法權核心機能無法實現時,始得以解釋補充之;其二,係法律雖已設有程序規定,然其效果顯然不明確,致制度運作陷於困難,且立法者長期消極不作為時,始得依該法定程序之目的與功能,作最小限度之填補(釋字第725號解釋參照)。 查本案顯不屬於上述任一種情形,評議委員是否得作為獨立聲請主體,並非可由憲章當然推導之司法核心機能,而係涉及聲請權限配置之制度選擇;且立法者並未規定評議委員聲請制度有效存在。於此情形下,若仍容許透過訴訟典或解釋方式,恢復法律所未受與之聲請權限,逾越司法權填補漏洞之正當範圍,亦將構成司法機關以造法方式介入立法政策決定,嚴重動搖權力分立與民主正當性。 從而即使將本案評議委員聲請制度之消失視為制度缺陷,依司法院大法官一貫見解,亦應靜待班代大會依民主之立法程序加以補正,而非由司法機關自行復活該制度。否則不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將使司法權承擔其憲政地位所不容許之擴權風險。 (三)所主張之理由非重大違誤 又雖訴訟典第3-1-13條第5項規定,評議委員會認為「可再提出聲請」者,得允許當事人再行提出,然此一規定之適用,按我國司法之再審或大法官變更見解之程序,並非當然發生,而須以評議委員會就「為何本案符合再行聲請之例外要件」為具體且可受檢驗之論述為前提。蓋該項規定本質上係對解釋終局性之例外鬆動,其功能在於避免極端情形下明顯錯誤固化,而非提供抽象性、概括性之重新爭執途徑。是評議委員會於作成允許再行聲請之決定時,自應就原解釋或裁判是否存在重大程序瑕疵、論證顯然矛盾、理由遺漏關鍵憲章爭點,或其他足以動搖裁判正當性之具體事由,逐一加以說明,俾使該例外決定本身符合正當程序與理由附記之最低要求。 查聲請人二所提出之更行審判聲請意旨,其內容僅反覆指摘釋字第7號解釋於論證結構、比例原則適用及實務影響上之可議之處,並未就其何以構成「得再提出聲請」之例外情形,提出具體、明確且可供審查之論述。聲請人二既未說明其所主張之疑義何以非屬一般解釋歧見,亦未指出原解釋存有足以動搖裁判基礎之程序瑕疵、事實誤認或法律適用之顯然錯誤,更未論證若不啟動更行審判,將導致何種不可回復或難以透過其他制度途徑補救之憲章秩序危害。是其主張,至多僅止於對既有解釋之價值判斷與政策取捨提出不同評價,尚不足以構成訴訟典第3-1-13條第5項所稱之「得再提出聲請」之正當理由。 若於聲請人未盡此一論證責任之情形下,即逕認其聲請符合再行提出之要件,無異於將該項規定解釋為對更行審判之全面開放條款,使任何對解釋結論不服或認為論證未臻完善者,均得反覆啟動程序,並使更行審判制度流於常態化救濟。此不僅與訴訟典第3-1-13條第4項所揭示之解釋安定性意旨相悖,亦將動搖憲章法庭作為最終解釋機關之制度定位。如解釋文所述,對於是否啟動重新審理,自應設置較高之程序門檻與審查密度,以確保僅於確有重大程序瑕疵或顯然影響裁判正當性之情形下,始得例外動用。 是縱在最寬鬆之解釋下,認為評議委員仍得聲請更行審判,聲請人二於本案中,既未具體說明其聲請符合再行提出之例外要件,亦未提出足以動搖原解釋正當性之重大違誤,其聲請仍屬理由不足,難謂已合法、適切地啟動更行審判程序,自不應准許。 三、評議委員得聲請更行審判之制度違憲 (一)評議委員聲請更行審判制度之本質 退步言之,縱認評議委員毋庸提出足以動搖原解釋正當性之重大違誤。惟評議委員得聲請更行審判制度本身即不應存在。本號解釋意圖使「評議委員聲請更行審判」定位為憲章法庭之內部自我糾錯機制,並主張其不屬審級制度,從而不動搖憲章解釋之終局性及最高性,但此一論證難以成立。 評議委員聲請更行審判制度,雖形式上未設審級,惟觀其實質效果,乃係使憲章法庭之裁判,在制度上不再具備終局性及最高性,而成一種得隨時由內部成員重新啟動之暫定結論。此種設計,使「裁判」與「討論階段」之界線遭到抹消,本號解釋意圖以「極端例外情形」為遁詞,主張該聲請制度僅限評議委員行使,且排除迴避委員,試圖淡化其對權力分立之衝擊。惟此等限制,實無法掩蓋其本質之缺陷,評議委員本即憲章法庭之組成成員,其聲請更行審判,無異於同一機關內部之「自我上訴」,此與普通法院之審級救濟截然不同。權力分立原則要求各權力行使者相互獨立、相互制衡,司法權之終局性正係其對立法與行政之制衡利器。若允許司法內部成員以「憲章守護者」之名,任意發動更審,則司法權不僅無須面對外部之立法修正或行政執行之檢討,反得自我循環、自我強化,此豈非權力分立之大忌? 比較法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雖得推翻先例,然其係於新案中逐步調整,而非針對既有裁判直接更審;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亦無類似內部聲請機制,僅靠未來裁判之見解變更維持彈性。本文堅信,該制度之推行,將使憲章法庭淪為內部派系角力之戰場,司法獨立原則反遭內部腐蝕,權力分立之憲政理想淪為空談。評議委員聲請權之行使,並非基於外部制衡,而係由同一權力體系內部反覆啟動,絕非權力分立所應容許之「自制」。將終局裁判權內部化為可反覆動員之權力資源,反而削弱司法權在憲政結構中所應具備之穩定性。 解釋文雖承認憲法解釋原則上應具終局性,卻又主張於極端例外情形下,仍存在設置更行審判之理論空間。此種論證,實已將終局性誤解為可被權衡之價值,而非制度結構之要求。 所謂透過未來案件變更見解或修憲回應,正是憲章體系中為憲法解釋所預留之修正路徑。上開二機制均係透過時間、程序或民主正當性來吸收錯誤風險,而非直接動搖裁判本身之完成性。評議委員更行審判制度,則恰恰相反,其係在裁判作成後,於同一權力層級內部重新開啟審理,破壞裁判完成性,亦使憲章解釋權陷於自我競逐之狀態。 此種設計,表面上冠以「內部糾錯機制」之美名,實則為司法權之僭越與膨脹,嚴重違背權力分立原則所欲防止之權力集中與失衡風險。解釋文竟以「自我修正責任」為由,粉飾該制度之正當性,實屬本末倒置,而忽略憲法解釋作為最終權威之本質要求。若容許此制,則憲章法庭之裁判將永陷於內部爭訟之泥淖,法秩序之安定性蕩然無存。 (二)極端例外情形一詞違反法律明確性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釋字第432號解釋參照)。 查「極端例外情形」並非專業倫理規範中常見、可由專業社群內在標準補充之抽象概念,亦非已有穩定司法實務加以填補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僅是一個高度情緒化、價值判斷性極強之描述性用語。其所謂「極端」為何,判斷基準為何,是否以結果嚴重性、發生機率、制度衝擊或政治後果為準,均未有任何可供推論之標準,使受規範者無從預見何種情形將被認定為「極端例外」,難認符合明確性要求。 (三)釋字第601號解釋之法理脈絡完全不同 釋字第601號解釋與本案,兩者之制度脈絡、憲政意涵與適用範圍迥異。該號解釋之核心,在於確保司法權之行使不因反射利益而中斷,以維繫權力分立下之司法獨立與制衡功能,特別強調迴避制度僅適用於個別法官,而非整個機關,若全體迴避則無審判可能,反將破壞憲政秩序。反觀本案評議委員聲請更行審判制度,則係主動賦予司法內部成員挑戰終局裁判之權限。此絕非避免癱瘓,而是可能製造癱瘓,若評議委員頻繁聲請,更審程序將使既有解釋陷入不確定,影響其它機關之適用,而擾亂整體法秩序之安定。釋字第601號拒絕迴避,以維持釋憲之客觀性與終局性,本案制度卻開啟內部更審之門戶,容許主觀異議動搖客觀權威,兩者方向南轅北轍。釋字第601號更明言,迴避制度之設計原僅為避免個別公職之利益衝突,而非解決反射性利害關聯問題(如機關整體利益),否則將無迴避可能;然本案聲請制度,雖限於評議委員,卻等同於允許機關內部全體重審,無異於自我迴避既有裁判之變相形式,嚴重背離釋字第601號之精神。 四、組織法第14條不得作為審查標的 (一)違憲審查之客體,限於「仍存在於法秩序中」之法規 法規範憲法審查制度之核心目的,在於維護憲章所建立之法規範位階秩序,確保下位規範不牴觸上位規範。基於此一制度目的,得作為審查標的者,原則上須為已完成制定程序並仍存在於現行法秩序中之法規範。 法規是否仍存在於法規體系中,為不可或缺之最低要件。尚在立法機關審議中之法案,因未完成立法程序,自非實定法;同理,已經明文刪除、不復存在之條文,亦已自法秩序中退出,原則上即不再具備成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客體之適格性。 又對於已廢止法規,並非一概不得進行違憲審查;惟其正當性僅存在於該法規仍對具體案件或未終結之法律關係持續發生規範效果之情形。此類例外,係基於實質權利救濟與法秩序清理之需要,而非對已不存在規範進行抽象價值評議。換言之,例外之正當性,係以仍有規範作用為前提,而非僅因該法規曾經存在。 此一見解,無論在學說或實務上,均屬通說。故本件憲章法庭雖援引釋字第7號之先例,主張可參酌其法理,但此舉無異於對已退出法體系之幽靈法條進行審查,違背違憲審查之本旨。 (二)既未對任何人造成不法侵害,自無憲法訴訟上之法律利益 違憲審查制度,縱非專為個案救濟而設,然在具體聲請案件中,仍須以聲請人具備可受解釋之法律利益為最低門檻。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章),須於其憲法(章)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按中華民國或建國中學之違憲審查制度,主要係就系爭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作成解釋,而不就國家機關依據系爭法律或命令,所作成之決定或裁判是否違憲為解釋,亦即以維護法律與命令不得牴觸憲法之規範位階秩序為主要目的,因此原則上應以被質疑違憲之法律或命令仍具有法律效力為聲請解釋之前提要件。 本件系爭條文既已遭刪除,且不再對任何會員、班級代表或自治機關產生規範拘束力,則無論從現在或未來觀之,均不可能再造成任何具體權利侵害。在此情形下,仍對其進行違憲審查,顯然欠缺憲法訴訟上之實益,亦與聲請制度之設計目的相悖。 (三)解釋文論理自相矛盾 解釋文本身既已明確承認組織法第14條「已自本會法規體系中明文刪除」、「不復存在於現行法秩序中」,並肯認法律明確性與法治國原則要求,以現行有效法規文本作為唯一判準。解釋文於作出上開認定後,卻仍將該條文作為合憲性審查之對象,並就其內容進行實質判斷,顯有矛盾。既然該法條已無效、已不存在、亦未對任何人造成不法侵害,則其究竟係以何種法理基礎,得成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此一作法,已使違憲審查制度偏離其本旨,轉化為對立法史上某一已消失規範之事後評價,難謂合乎司法權之功能定位。 憲章解釋固有揭示憲章價值與審查標準之功能,然此一功能,係附隨於對具體規範之合憲性判斷而生,並非獨立存在。若容許司法機關對已不存在之法條,僅基於其曾經存在或其內容值得討論,即進行完整之違憲審查,則違憲審查將不再受限於規範效力,而淪為對過往立法選擇之歷史性道德評斷,而無助於現行法秩序之維護,且有侵入立法權、事後指導政策方向之虞。 誠如解釋文後段所言,憲章解釋中所揭示之一般法理,得作為日後審查其他現行法規或行政作為之指引。但此一承繼,僅限於法理層次,而非具體法條之效力層次。班代大會組織法第14條既已刪除且公布於法律及公文系統而公示之,即不應再被視為任何形式之準據法或隱含規範,法庭不得越俎代庖。若未能嚴格區分二者,勢將造成已廢止法條藉由解釋而實質復活之錯誤效果,動搖法安定性與可預見性。 貳、實體部分 一、三權分立之憲章本旨 (一)立法權之存在與可運作性同屬憲章保障之核心內容 憲章採取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之制度設計,其目的並非僅在於形式上劃分機關名稱與職權條文,而在於確保各權力部門得以在制度上實際運作,並彼此制衡。班級代表大會依憲章第26條明定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並於第27條賦予其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核心權限,顯示立法權之存在,本即屬憲章秩序不可或缺之一環。故倘若某一制度之解釋方法,雖未明文剝奪班代大會之立法權,卻容許其因制度設計缺陷、時間結構斷裂或權限配置失衡,若聽任立法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而長期無從有效行使該權力,則其結果與直接否定立法權,並無任何差異,顯與憲章樹立半總統制度之本旨相違。 (二)確保假期運作順暢乃憲章保障會員權益之當然要求 實務上,本文不以建國中學為批判之對象,但校方之行政機關常選擇寒暑假期間公布重大政策、進行校務變動或處理爭議事項,意在避開學生會(班聯會)正常運作之學期等等,此種假期策略已成常態,目的在於減弱學生自治之監督與參與。若班代大會因任期屆滿而無法於假期召開會議或行使職權,則對其他就讀學生之知情權、參與權及制度信賴將遭嚴重侵害,學校行政更易單方面主導校務,形同架空憲章所欲達成之學生自治目的。 憲章法庭主張寒暑假班級組織已不存在,故延任代表缺乏正當性,此論顯有謬誤。班級代表之授權基礎,雖來自特定學期之班級會員,然學生身分及會員資格(憲章第2條)並未因假期而消滅,班級成員僅暫時分散,而非實質解散。會員對班聯會之整體自治需求,全年持續存在,尤其學校行政常利用假期進行重大決策,更需學生代表機關維持最低監督能力。若因假期班級形式上不存在即完全剝奪代表權,則形同放任學校行政單方面主導校務,侵害會員之參與權、知情權及制度信賴(憲章第9條、第10條)。 學生自治之本質,在於全年保障會員權益對抗學校之不當行政,而非僅限學期內運作。於寒暑假維持立法及行政機制運作,代表性雖非最完整,然其正當性來源仍可追溯至前一學期之民意授權,且能防止權力真空造成之更大危害。相較之下,禁止延任導致組織癱瘓,反使會員於假期全無防線,而失學生自治之意義。 二、非常緊急之情況由憲章法庭裁判之,侵害三權分立 (一)機關功能最適論 稱機關功能理論者,謂依機關之功能特性分配機關之權責範圍,亦即透過事件之特性去判斷應屬於何種權力之範圍。故自機關功能最適論觀之,判斷是否構成「非常緊急」及是否存在「不可回復之危害」,本質上屬於高度事實密集、情境依賴且須即時評估風險與後果之判斷。此類判斷絕非司法上單純法律評價,而係涉及對現實狀態之掌握、對未來結果之預測,以及在多種不確定因素下進行利益權衡,典型上屬於行政權或政治責任體系所擅長之功能。機關功能最適論所強調者,正是不同國家機關依其組織設計、專業能力與責任機制,各自承擔最適合之任務。行政機關具備即時資訊取得、事實調查與風險管理之能力,並須對其判斷負政治與制度責任。立法機關則得事前以一般規範方式,設定何謂緊急狀態及其處理框架。相較之下,司法權之制度設計,係以抽象法規審查與事後合憲性判斷為核心,其資訊來源、程序結構及決策時間,均不以即時風險評估為目的。將「非常緊急」之認定權交由憲章法庭,顯與機關功能配置之分工有違,使司法權承擔其制度上並非最適之任務。 (二)司法權不適合斷定 又本號解釋稱,憲章法庭僅得確認該具體行為是否符合不可延後性與最低必要性之要件,並宣告該行為得以於特定條件、特定範圍內被完成;其不得指示行為內容、不得介入具體執行方式,更不得被解釋為對任何人授與行政權力。 惟就司法權本質而言,其亦不適合斷定非常緊急之存在。司法權之正當性,建立於中立性、被動性及以既成事實與法律規範為基礎之判斷。法院裁判係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與證據為依據,透過對過去或既存行為之合法性加以審查,而非對尚未發生或正在發生之風險作出預測性決定。非常緊急與不可回復危害之判斷,必然涉及對未來情勢之推估,以及在資訊不完全狀態下對可能損害進行前瞻性評價,這與司法權所負責之回溯性、規範適用型判斷存在結構性張力。若要求憲章法庭作此類判斷,勢必迫使其超出傳統裁判角色,轉而扮演風險管理者或危機決策者,從而模糊司法與行政之界線。 一旦承認憲章法庭得裁判是否構成非常緊急,即等同承認司法權得對例外狀態之啟動與否作出實質決定,與司法被動之本旨相違。又是否非常緊急往往並非純然客觀之事實問題,而是涉及價值選擇與風險容忍度之判斷,不同立場對於何謂不可回復或重大損害,存有重大歧異。若此等判斷由憲章法庭作出,則其裁判結果勢必被視為對政治爭議之最終裁決,使司法權承擔原不屬於其角色之政治責任,反而危及司法中立與威信。 三、高度限縮的臨時處理機制一詞,違反法律明確性 釋字第14號主文三所謂「高度限縮之臨時處理機制」雖欲補救其論述之矛盾及缺失,惟其用語不具明確性,實務上難以操作,反易造成更大爭議。 高度限縮的臨時處理機制係一高度抽象且多重評價性之概念,其構成要件並未經由規範性語言加以具體化。所謂高度,究竟係指行為範圍之限縮、時間之短暫、權限內容之最低限度,抑或三者兼而有之,解釋文並未提供任何可操作之判準;限縮係相對於何種基準而為限縮,亦未被明確界定;至於臨時,係指一次性、短期性,抑或僅在特定事實狀態存續期間有效,更屬語義浮動。此種層層疊加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使受規範者無從預見其行為邊界,亦使執行機關及司法機關於適用時擁有過度寬廣之裁量空間,已逾越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法治國中所能被容許之限度。 稱不確定法律概念者,謂立法者立法時,為因應社會變遷與複雜事實,使用具有多重含義,且意義不明確之用語,故需進一步解釋之法律概念。如條文中常見之公益、必要、重大或危險等用語。 不確定法律概念學理上可分為「經驗性(或描述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規範性(或價值性)法律概念」。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指透過一般人生活經驗與專家之專業知識可以認定意義之法律概念,如商標法第22條中所稱的「近似」。規範性法律概念則是必須將法規以外之價值判斷與法律規定內容融合,或者透過法律規定展現價值,方得瞭解意義之法律概念,如民法第247-1條所稱顯失公平。 查「高度限縮的臨時處理機制」並非既有法體系中已成熟之概念,而係憲章法庭自行創設之新型制度語彙,其內涵與外延均未能從既有規範中體系推導之。此一用語既非專門職業倫理或技術規範中可經實務累積理解之概念,亦非經長期判例所形塑之概括條款,反而係一次性出現於解釋文中,缺乏可供對照之解釋脈絡。 又高度限縮缺乏明確標準,極易隨情境需要而被逐步擴張。原本為應對極端個案所設之臨時機制,可能透過解釋或實務操作,逐漸常態化、一般化,甚至成為繞過民主授權程序之替代方案。歷史與比較法經驗一再顯示,凡以抽象必要性、緊急性或限縮性作為例外基礎者,若未搭配嚴密且具體之程序限制或完善之體系,終將侵蝕原則本身,使例外成為新常態。 最後,從司法自制之要求觀之,憲章法庭以「高度限縮的臨時處理機制」作為憲章容許之處理方式,實質上已介入制度設計層次,而非僅為合憲性判斷。顯係以釋憲之名行修憲之實。司法權若得以此種高度抽象且未經民主程序確認之概念,作為指導未來權力運作之依據,將使憲章法庭從消極違憲審查者,轉變為積極制度建構者,而進一步模糊司法與立法、行政之分際。 Submitted: January 16, 2026 12:36:30 AM CST
Publicado en: 18 de enero de 2026 a las 03:02
Profile picture for 台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告白黑特
#實小附中告白黑特2394 八校 Discord : https://discord.gg/WwsUyqTfdE 真的假的啦 Submitted: January 8, 2026 11:43:12 PM CST
Publicado en: 9 de enero de 2026 a las 13:09
Profile picture for 台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告白黑特
#實小附中告白黑特2393 八校 Discord : https://discord.gg/WwsUyqTfdE 這只是有沒有卸妝的差別吧⋯⋯ Submitted: January 5, 2026 12:24:54 PM CST
Publicado en: 6 de enero de 2026 a las 03:24
Profile picture for 台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告白黑特
#實小附中告白黑特2392 八校 Discord : https://discord.gg/WwsUyqTfdE 。 Submitted: December 23, 2025 11:41:00 PM CST
Publicado en: 25 de diciembre de 2025 a las 03:18
Profile picture for 台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告白黑特
#實小附中告白黑特2391 八校 Discord : https://discord.gg/WwsUyqTfdE 帥哥美女們好,懇請你們填一下這個問卷好嗎?一人一卷救救高二生,麻煩你們了💚💛💜❤️🩵🖤🩷🩶🤎💙🤍🧡祝各位科科all pass 財源滾滾一路賺大發。這是一份有關國民法官的表單。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8rBSAEWT3Av_mcTtILt4tHtMuZHPbb0xhN6jHZk_vBCsFsw/viewform?usp=header Submitted: December 11, 2025 8:53:46 PM CST
Publicado en: 12 de diciembre de 2025 a las 07:47
Profile picture for 台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告白黑特
#實小附中告白黑特2390 八校 Discord : https://discord.gg/WwsUyqTfdE 到底為什麼不能開911玩笑?全球媒體機器與政府可以帶頭顛倒911的黑白,不去解釋一些充滿常識漏洞的敘事。不去解釋滿是政府與情報機構文件的WTC7為什麼會在事件中無碰撞倒塌,而且BBC在該大樓倒塌前就知道他會倒塌,不去解釋為什麼阿拉伯炸彈客名單根本是虛構不符現實的,不去解釋為什麼雙子星都燒塌了,阿拉伯人的護照卻燒不掉,不去解釋為什麼航班通話裡的綁匪是以色列口音而非阿拉伯口音。這事件有太多疑點,不開911的玩笑,911的受害者與遺族也一樣活在謊言裡,繼續被要求恨錯誤的人,繼續被要求認賊作父,這有比較不殘酷嗎?美國主流媒體的敘事機器強大到壓制了一切正當平穩的論述與質疑空間,所有嚴肅的質疑與討論都被當陰謀論,開玩笑是唯一能夠讓這件事繼續被討論,不被蓋棺論定的方式。 Submitted: December 9, 2025 8:29:31 PM CST
Publicado en: 10 de diciembre de 2025 a las 05:34
Profile picture for 台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告白黑特
#實小附中告白黑特2389 八校 Discord : https://discord.gg/WwsUyqTfdE 「你Daddy我曾經說過,愛因斯坦在台大物理只能算是個…,啊算了 ,他在那邊洗臉。」 「會win喔。」 看著鏡子裡的自己,愛因斯坦自信地說著。在上一局對戰中,他用接近光速的義大利麵,打敗了牛頓的42號混凝土。這次,他聽波耳說對手是約翰,不屑的說: 「不過就是個連諾貝爾獎都拿不到的廢物 (約翰·惠勒)。」 然而,到了場地之後,他才發現對手是約翰·斯圖爾特·貝爾。 「啊~愛因斯坦先生,我最愛你了~ 為了證明你的隱變量是對的,我好幾年不吃不睡,就為了找出了貝爾不等式~」 「嘖,怎麼是這個證明我是錯的兔崽子啊...」 愛因斯坦一邊說著,一邊亮出他的寶劍,喔不對,是有點細的義大利麵。 「啊~愛因斯坦先生,別這麼急啊,先等等,我還想跟你好好談談~」 「少廢話,讓我看看!你到底有什麼本事」 「啊,不要~ 啊啊~~❤️」 就在情況開始變得男以理解之時,霎時間,約翰·克拉克閃現到愛因斯坦面前。 「蛤? 你怎麼出現的? 還有,我們正在...」 「第一,我是穿隧過來的。第二,沒有人說只能有一個約翰。」 面對第三人的出現,愛因斯坦發現想要贏下這局,變得難上加難。 想幫愛因斯坦贏下這局勝利嗎?那就來臺大物理營吧! 2026臺大物理營《PHYrlesS 飛理物實》 報名期限:12/20(六) 23:59 活動日期:2026/01/26~01/30 https://forms.gle/7jQpS6hQrAfhhnrx9 Submitted: December 9, 2025 8:23:08 PM CST
Publicado en: 10 de diciembre de 2025 a las 05:34
Profile picture for 台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告白黑特
#實小附中告白黑特2388 八校 Discord : https://discord.gg/WwsUyqTfdE 今天樂旗隊表演彈鋼琴的妹妹可愛耶 但為啥樂旗有女生 Submitted: December 6, 2025 11:34:06 PM CST
Publicado en: 7 de diciembre de 2025 a las 09:03
Profile picture for 台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告白黑特
#實小附中告白黑特2387 八校 Discord : https://discord.gg/WwsUyqTfdE . Submitted: December 5, 2025 2:43:04 AM CST
Publicado en: 5 de diciembre de 2025 a las 12:54
Profile picture for 台北市立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附屬高級中學告白黑特
#實小附中告白黑特2386 八校 Discord : https://discord.gg/WwsUyqTfdE #實小附中告白黑特2385 沃這篇很精彩 適合頭條 @東森新聞 @三立新聞 @TVBS新聞 @鏡新聞 Submitted: November 28, 2025 9:30:58 PM CST
Publicado en: 29 de noviembre de 2025 a las 01:37
Ver más en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