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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北監所
#不死靠北監所2733
請問一下
有人知道斑鳩前技訓科長
日月潭所前大魔王
即水餃監現任大魔王
是哪一個典獄長推薦升科長的嗎?
推薦這種貨色到處荼毒職員?
從斑鳩、日月潭到水餃監
走到哪?就被嫌棄到哪?
當初推薦的典獄長?
你的眼睛是有問題嗎?
Published at: October 10, 2026 1:46:09 PM
靠北監所
#不死靠北監所2732
最近很多學長姐都在問
太陽餅監的雙打王是什麼?
現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如下圖所示(圖為AI製成,非本人)
手裡拿著電話、眼鏡又閉起來
俗稱打電話、打瞌睡
就是大家好奇的雙打王
絕對不是什麼
打O槍
打野O
Published at: October 10, 2026 1:46:04 PM
靠北監所
#不死靠北監所2731
北部酒店集團被擊落1名
下一位會是誰呢
一群狗袒護狗
老闆都不知道升到哪兒
Published at: October 10, 2026 1:45:51 PM
靠北監所
#不死靠北監所2730
難過的老闆娘,整個戒護科人力真的快要被外醫跟洗腎的拖垮了,監所長照化,大家要共體時艱這種天上幹話不要再講了,小弟這邊一個建議你參考看看,舊診間既然已經花大錢改建下去了,硬體空間有了,床位也有了,與其拿來不知所謂的當成住院病房,還不如去找外面洗腎診所談看看能不能合作,人力進來進駐,機器買個兩台,絕對比蓋個鐵皮屋頂更有可看性,這趴要是搞得成才叫創舉,別說升官,從此在難過所流芳百世啊!衛生科該醒醒幹點實事了吧!
Published at: October 10, 2026 1:45:33 PM
靠北監所
#不死靠北監所2729
朵朵雲某夜勤科員真心把監所工作當家族事業在經營,攜家帶眷「吃好鬥相報」跑來入坑,我替矯正署感謝你,替法務部感謝你,監所界有您這位科員真好
Published at: October 10, 2026 1:45:25 PM
靠北監所
#不死靠北監所2728
前台北典獄長的貪汙案竟然不成立 ,我看到判決書寫得很扯 , 當我沒上過刑法課 , 職務上行為跟不正利益 ,有交換 ,為何法官說沒有交換 , 明顯有對價關係 ,我不信這種犯罪事實如果出在國考, 看考司律三等或司法官 ,或律師的考生 ,會寫不成立? 荒唐的高院判決
Published at: October 10, 2026 4:27:24 AM
靠北監所
#不死靠北監所2727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3821 號刑事判決 看完這個判決快吐血了
被告蘇清俊交付被告祖興華茶葉、鮮魚及海菜,不足認定為行賄
被告蘇清俊與被告祖興華長期在矯正體系共事,曾有長官、部屬關係,被告蘇清俊曾贈送被告祖興華、退休人員茶葉、農產品及禮品,被告祖興華曾贈送被告蘇清俊蘿蔔乾、小魚干辣椒醬等物,此分別經證人即當時臺北監獄之退休管理員林金昭、管理員陳尚斌證述在卷(原審卷十一第177頁至反面、第178頁反面至第179頁),可知被告蘇清俊與被告祖興華二人間並非全無私人餽贈往來。附表二編號1(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被告蘇清俊於103年1月間所送茶葉,除被告祖興華外,尚有其他退休同事取得相同或類似物品之情形,此亦經證人林金昭於原審證述可參(原審卷十一第177頁至反面)。故被告蘇清俊與被告祖興華所稱此部分係同事間禮尚往來之私人餽贈,尚非無據。又酒及茶葉之價值,依桃園市議會函復稱:本會102、103年於年節時 (春節及中秋節)基於公務禮儀,曾餽贈臺北監獄正、副首長各1瓶主題紀念酒(客製化瓶身内裝53度金門高粱酒750毫升,金額727元)及1盒茶葉禮盒(杉林溪比賽茶1斤,金額1500元),此有桃園市議會107年03月22日桃議總字第1070001033號函(本院卷四第82-5頁)及證人周淑芬證述在卷(原審卷十一第132頁反面、第134頁反面)。被告蘇清俊所稱其贈與被告祖興華之茶葉及酒,係桃園市議會所贈與副首長而轉贈與被告祖興華,核與被告祖興華供述及桃園市議會函復大致相符,故附表二編號1部分之內容及價值應更正為1500元之茶葉及727元金門高粱酒750毫升1瓶。附表二編號2(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被告蘇清俊於103年5月30日所送鮮魚、海菜,價值約1,000元,屬一般食品,價值亦屬低廉。依被告祖興華於調詢時稱:蘇清俊送禮給我時並沒有交代我其他事情,可能因為我之前送他辣蘿蔔乾等東西,所以他才回送我等語(他卷六第99頁反面、原審卷十五第72頁),應屬可信,且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被告蘇清俊交付時明示或暗示被告祖興華須繼續為被告王令麟傳遞訊息、攜出資料或處理管制物品等情。故被告祖興華曾表示被告蘇清俊在調任前囑咐其照顧被告王令麟,固可認定被告蘇清俊有請託,然而所謂之「照顧王令麟」涵意,並未特定要求被告祖興華為一定之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甚明。公訴意旨認為被告蘇清俊贈禮後,被告祖興華持續協助被告王令麟,故可推認二人有概括行收賄合意。惟被告祖興華原本即係第6教區戒護科員,依典獄長、戒護科長及其他長官指示,負有照顧、管理被告王令麟之職責,其對被告王令麟為管理、關懷或傳遞部分資訊,未必係因被告蘇清俊送禮所致。況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祖興華曾要求被告蘇清俊交付茶葉或食品,亦無證據顯示被告祖興華因收禮而承諾為何種職務行為。因此,被告蘇清俊交付茶葉、鮮魚及海菜,與被告祖興華職務行為間之對價關係仍有合理懷疑。被告蘇清俊行賄及被告祖興華收賄部分,均不能證明。 '
被告王令麟否認知悉被告胡曉菁贈禮被告蘇清俊;被告胡曉菁亦稱係基於其與被告蘇清俊之私交送禮。被告胡曉菁雖係被告王令麟之特別助理,負責處理其公司及私人事務,但仍有自主處理一般人際、公關及節慶餽贈之情形。檢察官未能舉證下列事項係被告王令麟授意:包括:⒈被告王令麟指示被告胡曉菁贈送被告蘇清俊春節、端午或中秋禮品。⒉被告王令麟知悉被告蘇清俊入住東森海洋溫泉酒店並升等總統套房。⒊被告胡曉菁曾向被告王令麟報告各次贈禮內容、價值及目的。⒋被告王令麟與被告胡曉菁約定,以贈禮換取被告蘇清俊對其監所待遇之協助。卷內並無被告王令麟指示被告胡曉菁向被告蘇清俊送交端午、中秋禮品或安排住宿之紙條、通話、訊息、帳冊或報告,被告胡曉菁身為東森公司副總經理及被告王令麟特別助理,固長期處理被告王令麟事務,但不能因此推定其所有私人餽贈均係受被告王令麟授意。檢察官以被告胡曉菁處理被告王令麟所有事務、被告王令麟受有利益及被告胡曉菁持續送禮等情,推論被告胡曉菁必係奉被告王令麟之命行賄,尚屬臆測。是被告王令麟對被告胡曉菁餽贈被告蘇清俊之事是否知情,既有合理懷疑,即不能論以行賄共同正犯。被告胡曉菁送禮及安排住宿升等之行為,固可能違反公務倫理或使外界產生不當聯想,但檢察官未能證明被告王令麟授意、雙方對價合意或各項禮品與職務行為間之對價關係,是被告蘇清俊此部分收受財物及利益部分,尚不能證明犯罪;被告王令麟、胡曉菁就此部分之行賄犯行,亦同屬不能證明。
㈧所謂「長期供養關係」不能取代對價關係合意之證明
檢察官認為,被告王令麟入監前,被告胡曉菁即透過宴請、三節及不定時送禮,與被告蘇清俊等矯正人員建立長期供養關係,以備日後請託。然而,「長期供養」並非貪污治罪條例明文之犯罪構成要件,亦非只要具有持續餽贈即當然成立。欲以長期、概括方式認定賄賂對價,至少仍須有證據證明:⒈送禮者係因公務員具有特定職務權限而持續提供財物。⒉公務員知悉送禮目的係換取其在一定職務領域內提供協助。⒊雙方對此交換關係已有明示或默示之合意。惟本案所見禮品多為節慶食品、茶葉、水果、鮮魚、海菜及一次住宿升等;交付時間不固定,價值亦有高低,部分又有回禮、同事贈禮、公關招待、顧客補償等其他可能原因。相關監所行為又分屬合法職務行為、程序有瑕疵之便民處理及可能違反內部規範之行為,並非均係為被告王令麟量身違法安排。在欠缺直接談及交換、報酬、回報之通訊或談話下,僅因「有送禮」及「有協助」即認定長期供養及概括對價,仍未達刑事定罪所需之證明程度。
㈨公務倫理、行政違失與刑事賄賂應予區分
被告蘇清俊、祖興華身為矯正機關公務員,與受刑人之特別助理、公司主管保持往來,收受禮品、食品或住宿招待,或未依正式程序傳遞資訊、處理管制物品,確有公私不分及違反廉政倫理之疑慮。被告祖興華未確認理髮剪是否核准即容許使用、以非正式方式傳遞接見及假釋資訊、透過外聘教師帶出文件塑膠夾;被告蘇清俊協助送入公司文件、提供累進處遇資料,亦可能涉及行政程序或內部管理疏失。惟行政違失、服務不當、違反倫理或對特定受刑人有較多關照,與貪污治罪條例之行收賄犯罪,仍有本質區別。
刑事收賄罪必須證明公務員係「因為財物或利益」而為職務行為,或係「以職務行為交換財物利益」;不能僅因職務行為不當,又曾收受送禮者餽贈,即推定其間存在對價關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目的在預防利益衝突及維護公務形象,規範範圍本較刑事法律為廣。行為違反倫理規範,得另依行政、懲戒或人事責任處理,不能因此降低刑事犯罪之舉證標準。
Published at: October 10, 2026 4:27:14 AM
靠北監所
#不死靠北監所2726
到底能不能去診所打疫苗啊?
到底是不是第一類施打對象?
還是每年都不一樣。
矯正署有沒有衛生部門出來說明一下嗎?
去診所問還要被質疑回來,可憐
該可以打就要讓打啊,難怪被說無能
Published at: October 10, 2026 4:27:08 AM
靠北監所
#不死靠北監所2725
最近怪事特別多
有個可愛的學長住宿舍,覺得宿舍的樹擋到他之類的
然後就把接近五層樓的樹給推倒了
這個不會有問題嗎?
風水真是個神奇的東西
Published at: October 10, 2026 4:27:04 AM
靠北監所
#不死靠北監所2724
司法特考放榜🎉 難受所那幾個跑步一直沒過的職代快去找我們所裡的那個專業跑步教練約跑步
但不要請假去跑哦😏
Published at: October 10, 2026 4:26:59 AM